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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题:
    甲为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建设项目上有一定职权。乙为其妻,无业。丙、丁、戊三人经常与乙“聚会”,为了拿到项目,丙、丁、戊三人先后向乙支付“活动费’’68万元,甲知道这些事,但装作不知,最后建设项目给了丙、丁、戊三人。 问题:请从共同犯罪的角度分析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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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题:
    刘明诉周同侵占其遗忘物案 刘明,某省A县B乡政府干部,家住该县B乡小寨村。2003年6月24日下午1时许,刘明和同事孙武、赵刚三人到周同(家住A县张村镇)开办的位于该县集贸市场内的好再来餐馆吃饭。饭后,不慎将内装有 10000元现金和几张单据的棕色皮包遗忘在饭店餐桌上。周同在收拾餐桌时,见到该包,经察看内有现金,即将该包藏匿。约1个小时后,刘明发现丢失皮包,回忆起遗忘在周同的餐馆里,即和同事三人一同返回餐馆询问,周同矢口否认拾到皮包的事实。刘明当面表示,如果交出皮包,愿意重谢,周同仍不承认拾到皮包。当晚,刘明又托与周同丈夫熟悉的王菲前去说合,周同再次否认。刘明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传讯,周同还是否认拾到皮包之事。直到第三天公安人员向周同的家人询问此事并向周同进行教育时,周同才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拾包及企图占有的事实:公安机关从周同处提取了皮包及 10000元现金等物发还给了刘明。 2003年7月28日,刘明向某省A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被告人周同犯侵占罪。刘明同事孙武、赵刚两人各写书面证言一份,并表示愿意为刘明出庭作证(孙武住B乡大庄村,赵刚住址与刘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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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题:
    案情:河南省甲市的李某与住在乙市的杨某是关系很好的朋友,2001年5月,杨某想买一辆卡车跑运输,因资金不够向李某借5万元钱,李某划给杨某一张5万元的支票,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杨某一年后还钱,最迟不迟于5月底。除此以外,两人再无其他债务纠纷。到 2002年5月10日,李某来到杨某跑运输的地方,当着众人的面对杨某讲,自己的公司资金周转不灵,问杨某为什么还不还钱,杨某觉得当着众人的面很下不了台,心想:都是自家兄弟,这样做也太不给面子了。于是赌气说:“我没有借你钱,你不要瞎说!”李某于是准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问题: 如果杨某收到法院发出的支付今后,拒不还钱,并提出理由:本来是要还钱的,但李某太不给面子,不顾兄弟情谊,所以他不仁,我不义,我也不还钱。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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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题:
    甲于11月1日在报上刊登广告出售某件古佛像石雕,价金500万元。乙于11月3日致函于甲,表示愿意以370万元购买。甲于11月6日函复愿降价10万元,但应于一周内答复,乙未为任何表示。 到11月26日,甲再致函于乙,愿意以400万元出售。乙不知甲之来信,于11月27日致函于甲,愿意以400万元购买。甲之信于11月28日上午到达,乙之信于11月29日下午到达。甲于发信后,获知有人愿意以高价购买,即于11月27日下午以特快专递发撤回之通知,因邮差误投,于11月30日下午始行到达。乙即发迟到之通知,并请求交付该件石雕,并移转其所有权。 12月5日在甲乙二人履行完毕后,经乙请专家鉴定,该石雕为赝品,仅值10万元。而且甲刊登广告时即明知其是赝品。 请回答下列问题: 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并给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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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题:
    案情:《远足》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某名校大学生甲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乙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乙,另一家国内文摘报《说学逗唱》转载了《远足》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远足》。乙发现后,认为《说学逗唱》报及《远足》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乙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 问题: 《远足》杂志社是否构成侵权 如构成侵犯了原作者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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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题:
    案情:2004年5月9日晚上8时55分,曹某步行进入宣武区南二环主路,由北向南横穿马路,此时刘某驾驶“奥拓”牌小客车在二环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由东向西行。当刘某发现曹某横穿马路时,采取紧急制动,但小客车还是撞倒了曹某,曹某当场死亡。交通部门认定,死者曹某步行进入二环主路横过道路,未定地下过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的规定;刘某驾驶排量为1000CC.以下的奥拓小客车驶入了交通标志标明排量为1000CC以上的小客车车道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同时由于其驾车行驶在距离行人100米处时发现情况后判断失误及采取措施不利,也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故二人负同等责任。因赔偿纠纷死者家属向宣武区法院起诉。9月29日,宣武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曹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某没有全面、合理地尽到机动避让行人及安全驾驶的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刘某驾驶的机动车经检测动力总和亦不合格,刘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应负有二定责任。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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