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2019/9/16)【分析解答题】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报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债权人丁提出的丙公司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若在借款到期前,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通过破产分配获得部分清偿,对乙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3)若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部分清偿,在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还是应以债权未获清偿部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并说明理由。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乙此前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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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1)债权人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2)对乙先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部分清偿,应当先行提存。 (3)借款到期后,乙应以债权全额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因为甲公司才是借款合同的主债务人,债权人应当向主债务人进行全额追偿,未得到甲公司完全清偿的部分才属于乙真正享有的破产债权。 (4)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件中获得的该项部分清偿应当由人民法院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查看试题解析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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